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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bet官网|新报跑狗|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听证报告
时间: 2025-10-1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ღ◈◈。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ღ◈◈、薪金所得ღ◈◈,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的余额ღ◈◈,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ღ◈◈,修改为“工资ღ◈◈、薪金所得ღ◈◈,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ღ◈◈,为应纳税所得额ღ◈◈。”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ღ◈◈,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ღ◈◈,全社会普遍关注ღ◈◈,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ღ◈◈,推进民主立法ღ◈◈、科学立法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ღ◈◈、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ღ◈◈。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ღ◈◈。
1.听证人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ღ◈◈、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ღ◈◈。法律委员会ღ◈◈、财政经济委员会各确定了5位委员ღ◈◈,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了3位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员ღ◈◈。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ღ◈◈、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ღ◈◈、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主持听证会ღ◈◈。
2.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ღ◈◈。听证陈述人28人ღ◈◈,包括ღ◈◈:(1)公众陈述人20人ღ◈◈,由听证人从年满18周岁ღ◈◈,有工资ღ◈◈、薪金收入ღ◈◈,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公民中确定ღ◈◈。(2)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ღ◈◈、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ღ◈◈。(3)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ღ◈◈,上海ღ◈◈、广东ღ◈◈、安徽ღ◈◈、内蒙古4个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各1人ღ◈◈。
听证旁听人20人(实际参加听证会的18人)ღ◈◈,由听证人从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公民中确定ღ◈◈。
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发布后ღ◈◈,社会反响热烈ღ◈◈,公众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报名踊跃ღ◈◈。到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截止时ღ◈◈,共收到公众报名申请4982件ღ◈◈。在全部有效报名申请中ღ◈◈,赞成将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的占33%ღ◈◈,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占47%ღ◈◈,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占6%ღ◈◈,对不属于本次听证事项范围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的占14%ღ◈◈;来自东部省(市)的占45%ღ◈◈,中部省(市)的占33%ღ◈◈,西部省(区ღ◈◈、市)的占22%ღ◈◈;月工薪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占45%ღ◈◈,1501元至3000元的占37%ღ◈◈,3001元至5000元的占12%ღ◈◈,5001元至10000元的占5%ღ◈◈,10001元以上的占1%ღ◈◈。
全国人大法律委ღ◈◈、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听证会公告载明的“东ღ◈◈、中ღ◈◈、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ღ◈◈,工薪收入较高ღ◈◈、较低的行业ღ◈◈、职业都有适当名额ღ◈◈,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ღ◈◈,遴选出40人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候选人ღ◈◈。26日召开预备会ღ◈◈,听取各候选人的预备发言后ღ◈◈,确定其中20人为陈述人ღ◈◈,其余为旁听人ღ◈◈。20名听证陈述人来自东ღ◈◈、中ღ◈◈、西部不同地区ღ◈◈;有工人ღ◈◈,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ღ◈◈,教师ღ◈◈,研究员ღ◈◈,律师ღ◈◈,公务员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ღ◈◈;有月工薪收入1500元以下的ღ◈◈,也有1500元以上ღ◈◈、3000元以上ღ◈◈、5000以上ღ◈◈、10000元以上的ღ◈◈。其中ღ◈◈:赞成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6人ღ◈◈,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12人ღ◈◈,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2人ღ◈◈;持这三种不同观点的陈述人占全部公众陈述人的比例ღ◈◈,与持这三种不同观点的申请人占全部申请人的比例大体相当ღ◈◈。
28位陈述人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观点ღ◈◈、理由和论据ღ◈◈。每位陈述人事前都作了认真准备ღ◈◈,有些公众陈述人还征求了当地群众的意见ღ◈◈。陈述人的发言都紧扣主题ღ◈◈、观点明确ღ◈◈,各抒己见ღ◈◈、畅所欲言ღ◈◈。18位旁听人就听证事项提交了书面意见ღ◈◈。
1.草案起草部门国务院法制办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ღ◈◈,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500元的依据作了说明ღ◈◈,认为这一标准是兼顾东中西部地区情况做出的均衡选择ღ◈◈,与我国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基本相适应sunbet官网ღ◈◈,可以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ღ◈◈,有利于合理解决目前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ღ◈◈。
2.6位公众陈述人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ღ◈◈、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代表ღ◈◈,赞成草案规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ღ◈◈,主要理由是ღ◈◈:(1)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ღ◈◈,已经高于目前全国城镇人均月消费支出ღ◈◈,可以解决对居民生计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ღ◈◈;(2)提高的幅度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ღ◈◈;(3)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ღ◈◈,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ღ◈◈,不利于国家集中更多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和帮扶困难人群ღ◈◈。
3.12位公众陈述人和全国总工会ღ◈◈、上海市财政局ღ◈◈、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代表主张ღ◈◈,减除费用标准应当高于1500元ღ◈◈。公众陈述人中ღ◈◈,3人建议为1600元ღ◈◈,1人建议为1800元以上ღ◈◈,7人建议为2000元以上ღ◈◈,1人建议为3000元以上ღ◈◈;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建议为1600元至2000元ღ◈◈;上海市财政局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代表建议适当提高ღ◈◈。他们提出的主要理由是ღ◈◈:(1)目前生活费用较高地区的居民ღ◈◈,以及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及其抚养人口所需的月基本生活费用支出ღ◈◈,超出了1500元ღ◈◈;(2)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的趋势看ღ◈◈,以1500元作为法定标准前瞻性不足ღ◈◈,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ღ◈◈;(3)有些地方目前实际执行的减除标准已经超过1500元ღ◈◈,虽其合法性不足但有合理性ღ◈◈,不宜再拉回到1500元ღ◈◈。
4.2位公众陈述人主张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低于1500元ღ◈◈,主要理由是ღ◈◈:(1)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专对高收入者征收的税种ღ◈◈,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应当更宽一些ღ◈◈,有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ღ◈◈;(2)将减除费用标准定得低一些ღ◈◈,有利于组织更多的财政收入ღ◈◈,用以支持贫困地区发展ღ◈◈。
5.上海市财政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代表提出ღ◈◈,鉴于各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同sunbet官网ღ◈◈,居民的基本消费支出也不同ღ◈◈,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ღ◈◈,根据本地情况作一定幅度的调整ღ◈◈。多数公众陈述人不赞成这个意见ღ◈◈,认为全国应当实行统一标准ღ◈◈,否则会造成东西部地区个人税负的不平衡ღ◈◈,不符合公平原则ღ◈◈,不利于西部地区的发展ღ◈◈。
对减除费用标准持不同观点的陈述人都在听证会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ღ◈◈。从不同的角度看ღ◈◈,这些意见各有一定的道理ღ◈◈。其中多数陈述人主张ღ◈◈,对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再作适当提高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ღ◈◈,就这个问题发言的多数常委委员也提出ღ◈◈,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提高一些ღ◈◈。我们研究认为ღ◈◈,将草案规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ღ◈◈,更有利于满足一部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工薪收入者本人及其扶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ღ◈◈,可以更好地解决对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ღ◈◈;也可以更好地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增长趋势相适应ღ◈◈,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ღ◈◈,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ღ◈◈。建议请财政部等部门再作进一步的研究测算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草案作进一步审议修改时ღ◈◈,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ღ◈◈,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ღ◈◈。
我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的代表ღ◈◈,就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作陈述发言ღ◈◈,对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所作调整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ღ◈◈: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ღ◈◈,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ღ◈◈。当时的实际情况是ღ◈◈: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ღ◈◈,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ღ◈◈,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ღ◈◈,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ღ◈◈,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ღ◈◈;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ღ◈◈,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ღ◈◈,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ღ◈◈。因此ღ◈◈,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ღ◈◈。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ღ◈◈,将国内公民工资ღ◈◈、薪金ღ◈◈、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ღ◈◈,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ღ◈◈。1993年10月ღ◈◈,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ღ◈◈,内外两套税制统一ღ◈◈,工资ღ◈◈、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ღ◈◈。因此ღ◈◈,个人所得税8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从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的ღ◈◈。
十多年来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ღ◈◈,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ღ◈◈,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ღ◈◈。鉴于目前税收征管等条件还不完全具备ღ◈◈,当务之急是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偏低问题ღ◈◈。为此ღ◈◈,国务院法制办ღ◈◈、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ღ◈◈,提出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由800元/月调整至1500元/月的方案建议ღ◈◈。
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ღ◈◈,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ღ◈◈,事关重大ღ◈◈。我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ღ◈◈,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ღ◈◈:一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ღ◈◈,兼顾地区差异ღ◈◈;二是将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ღ◈◈、教育ღ◈◈、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ღ◈◈,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ღ◈◈;三是借鉴国际经验ღ◈◈,遵从税收一般原则ღ◈◈。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ღ◈◈,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ღ◈◈,一般是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ღ◈◈,超出基本生活费用的部分都纳入征税范围ღ◈◈。据了解ღ◈◈,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较低ღ◈◈,一般为20%—30%ღ◈◈,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30%—50%ღ◈◈。
1.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ღ◈◈。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ღ◈◈: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ღ◈◈,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ღ◈◈,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ღ◈◈,每月为1143元ღ◈◈,具体包括衣ღ◈◈、食ღ◈◈、住ღ◈◈、行等方面的开支ღ◈◈。从地区结构看ღ◈◈,2004年东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为1381元/月ღ◈◈,中部地区为929元/月ღ◈◈,西部地区为1012元/月ღ◈◈。因此ღ◈◈,选择1500元/月的扣除标准是考虑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并兼顾东西部地区情况而做出的均衡选择ღ◈◈,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前城镇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ღ◈◈,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ღ◈◈。今后ღ◈◈,国家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ღ◈◈。
2.综合考虑税收政策效应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ღ◈◈,所得多者多缴税ღ◈◈,所得少者少缴税ღ◈◈,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ღ◈◈。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ღ◈◈、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ღ◈◈,2004年低收入户ღ◈◈、中低收入户ღ◈◈、中等收入户ღ◈◈、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ღ◈◈、6024元ღ◈◈,8166元ღ◈◈、11051元和20102元ღ◈◈,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ღ◈◈、729元ღ◈◈、988元ღ◈◈、1337元和2432元ღ◈◈。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ღ◈◈,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ღ◈◈;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ღ◈◈,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ღ◈◈。纳税人数降低一半ღ◈◈。工薪低于1500元的中低收入者将免于纳税ღ◈◈,月收入分别为1600元ღ◈◈、2000元ღ◈◈、3000元ღ◈◈、5000元和10000元的ღ◈◈,分别交税5元ღ◈◈、25元ღ◈◈、125元ღ◈◈、400元和1325元ღ◈◈,所缴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ღ◈◈、1.25%ღ◈◈、4.17%ღ◈◈、8%和13%ღ◈◈,税负分别较原来降低91%ღ◈◈、74%ღ◈◈、39%ღ◈◈、21%和10%ღ◈◈。由此可见ღ◈◈,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ღ◈◈,收入越低ღ◈◈,减负越多ღ◈◈;收入越高ღ◈◈,减负越少ღ◈◈。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ღ◈◈,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ღ◈◈。
3.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新报跑狗ღ◈◈。个人所得税收入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六四”开分享比例ღ◈◈。根据2004年数据测算ღ◈◈,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00多亿元ღ◈◈。我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ღ◈◈,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ღ◈◈,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新报跑狗ღ◈◈,因此ღ◈◈,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ღ◈◈。需要说明的是ღ◈◈,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ღ◈◈,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ღ◈◈,全部都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ღ◈◈,具体花到职工工资发放补助ღ◈◈、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ღ◈◈。因此ღ◈◈,扣除标准定得过高ღ◈◈,造成财政减收过大ღ◈◈,影响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ღ◈◈,也直接影响到部分地区的财政预算平衡ღ◈◈。目前ღ◈◈,我国财政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ღ◈◈,财政支出向“三农”ღ◈◈、社会保障ღ◈◈、科学教育ღ◈◈、公共卫生ღ◈◈、社会公益等重点倾斜ღ◈◈,因此ღ◈◈,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ღ◈◈,发挥财政再分配作用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ღ◈◈。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ღ◈◈,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ღ◈◈、医疗保险金ღ◈◈、基本养老保险金ღ◈◈,失业保险费等ღ◈◈,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ღ◈◈。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尽一致ღ◈◈,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ღ◈◈,医疗保险金占2%ღ◈◈,失业保险金占1%ღ◈◈,住房公积金占5%—12%)ღ◈◈,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ღ◈◈。此外ღ◈◈,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ღ◈◈,除工薪所得外ღ◈◈,对劳务报酬所得ღ◈◈、稿酬所得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ღ◈◈。因此ღ◈◈,工资所得扣除不是个人所得的全部扣除ღ◈◈。如果把“四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综合计算ღ◈◈,实际上总的扣除会大大地超过1500元/月扣除水平ღ◈◈。
从税收公平角度讲ღ◈◈,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有道理的ღ◈◈,也是今后改革的方向ღ◈◈。但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下ღ◈◈,难以归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并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专项扣除ღ◈◈。在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时ღ◈◈,我们会解决这一问题ღ◈◈。
我们在确定1500元扣除标准时已适当兼顾了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支出较高的现实情况ღ◈◈。如果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ღ◈◈,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ღ◈◈,贫困地区定得低ღ◈◈,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ღ◈◈,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ღ◈◈,形成税收逆向调节ღ◈◈。同时ღ◈◈,全国统一扣除标准ღ◈◈,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ღ◈◈,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ღ◈◈。从国际通行做法看ღ◈◈,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ღ◈◈,明确提出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ღ◈◈。基本设想是ღ◈◈:根据简税制ღ◈◈、宽税基ღ◈◈、低税率ღ◈◈、严征管的原则ღ◈◈,对工资薪金等具有连续性ღ◈◈、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税ღ◈◈;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ღ◈◈,适当降低边际税率ღ◈◈;统一ღ◈◈、规范扣除标准ღ◈◈,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ღ◈◈;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ღ◈◈,堵塞税收漏洞ღ◈◈,逐步改善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ღ◈◈。对于目前社会各界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改革问题ღ◈◈,我们将认真研究ღ◈◈、综合论证ღ◈◈,积极推进改革工作ღ◈◈。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ღ◈◈,坚持国民普遍纳税原则ღ◈◈,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ღ◈◈。
今后ღ◈◈,我们将继续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ღ◈◈,坚持科学发展观ღ◈◈,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ღ◈◈,积极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ღ◈◈,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ღ◈◈,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努力ღ◈◈。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施行十二年了ღ◈◈。十二年来ღ◈◈,情况发生很大变化ღ◈◈,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ღ◈◈,一直没有调整ღ◈◈。这些年工资涨了不少ღ◈◈,但物价也涨了很多ღ◈◈。以前有些人不用缴税或者缴的税少ღ◈◈,现在要缴税或者缴的税多了ღ◈◈,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ღ◈◈。这次的草案ღ◈◈,主要是解决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ღ◈◈,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ღ◈◈。法律强调稳定性ღ◈◈,但是法律中有些个别条款需要根据经济ღ◈◈、社会情况的变化ღ◈◈,适时进行调整ღ◈◈。修改这些个别条款ღ◈◈,是为了和客观实际相符合ღ◈◈。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的规定ღ◈◈,应当就是这种性质的条款ღ◈◈。以后我们会随时关注有关情况的变化ღ◈◈,还会及时地研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ღ◈◈。
起草草案ღ◈◈,我们征求意见时ღ◈◈,包括现在网上的评论ღ◈◈,有些人提出来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ღ◈◈,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理想ღ◈◈,工薪阶层缴税的多ღ◈◈,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ღ◈◈,也没有更多地考虑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等等ღ◈◈。这就涉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ღ◈◈。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ღ◈◈,以至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ღ◈◈。实行这样的税制ღ◈◈,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ღ◈◈,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ღ◈◈,规定具体的扣除额ღ◈◈,年终汇总计算纳税ღ◈◈。有的家庭一个人有收入ღ◈◈,有的夫妻两人都有收入ღ◈◈;有的家庭有上学的子女ღ◈◈,有的没有ღ◈◈;有的家庭看病要花很多钱ღ◈◈;还有的家庭父母生活在非常贫困的农村ღ◈◈,等等新报跑狗ღ◈◈。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考虑ღ◈◈,并要有相应的规定ღ◈◈。这样的税制比较合理ღ◈◈,也更能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ღ◈◈。但是实行这样的税制ღ◈◈,征管上要求比较高ღ◈◈,要求纳税人都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ღ◈◈,税务局也要核实每个人的具体情况ღ◈◈,另外ღ◈◈,还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ღ◈◈,比如现金管理ღ◈◈,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ღ◈◈。目前就实行这种税制ღ◈◈,征收管理上还有困难ღ◈◈。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ღ◈◈。财政部ღ◈◈、税务总局ღ◈◈、法制办还会继续研究ღ◈◈,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ღ◈◈。
另外ღ◈◈,在现行税制下ღ◈◈,财政部ღ◈◈、税务总局ღ◈◈、法制办也正在研究ღ◈◈,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征收管理措施ღ◈◈,并会按法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相关的法规ღ◈◈。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修订实施以来ღ◈◈,收入保持稳定快速增长ღ◈◈,由1994年的7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737亿元ღ◈◈,占税收收入比重也由1994年的1.6%上升至2004年的6.8%ღ◈◈。个人所得税持续快速增长的原因ღ◈◈: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ღ◈◈,居民收入增长较快ღ◈◈;二是1999年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了征税ღ◈◈;三是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了征管ღ◈◈;四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ღ◈◈,使收入呈跳跃式增长ღ◈◈。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ღ◈◈,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ღ◈◈。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一松一紧”的政策ღ◈◈。一方面ღ◈◈,提高费用扣除标准ღ◈◈,减轻税负ღ◈◈。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ღ◈◈,近年来ღ◈◈,国家对农民减免了农业税ღ◈◈,对下岗职工ღ◈◈、个体工商户ღ◈◈、退役士兵就业ღ◈◈、再就业给予了新的税收优惠ღ◈◈,等等ღ◈◈。这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ღ◈◈,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实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ღ◈◈。另一方面ღ◈◈,修订征管条款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ღ◈◈。多年来ღ◈◈,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措施ღ◈◈,大力推进对高收入者的征管ღ◈◈,如ღ◈◈:针对高收入行业和群体的特点ღ◈◈,探索实施了对演出ღ◈◈、广告市场ღ◈◈、个人投资者等一系列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政策和制度办法ღ◈◈,年年部署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ღ◈◈,提出了以高收入者管理ღ◈◈、全员全额管理和税源管理为重点的“四一三”工作思路ღ◈◈,并积极组织落实ღ◈◈。这次通过修订税法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ღ◈◈,可以将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ღ◈◈,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ღ◈◈。
上午ღ◈◈,财政部的陈述人已说明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的主要考虑ღ◈◈。下面ღ◈◈,我结合税收征管实际ღ◈◈,就本次税法修订所涉及的问题作如下说明ღ◈◈:
一ღ◈◈、工薪所得项目税款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较大比例是正常的ღ◈◈。首先ღ◈◈,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ღ◈◈,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ღ◈◈,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ღ◈◈。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ღ◈◈,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75.92%ღ◈◈,因此ღ◈◈,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ღ◈◈。其次ღ◈◈,近年来职工工资增长较快ღ◈◈,纳税人数不断增加ღ◈◈,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ღ◈◈。1998年ღ◈◈,全国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479元ღ◈◈,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ღ◈◈,工薪所得纳税人次相应从1.09亿人次增加到2.6亿人次ღ◈◈。再次ღ◈◈,征税的工资ღ◈◈、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ღ◈◈,而且还包括与个人任职ღ◈◈、受雇有关的全部所得ღ◈◈,如ღ◈◈:股票期权收入ღ◈◈、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购房ღ◈◈、购车补贴收入等ღ◈◈。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ღ◈◈,1994年为44%ღ◈◈,2002年至2004年分别为46%ღ◈◈、52%ღ◈◈、54%ღ◈◈,这一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布情况是吻合的ღ◈◈。
二ღ◈◈、对工薪所得征税也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ღ◈◈。工薪阶层ღ◈◈,是指取得工资ღ◈◈、薪金所得的人群ღ◈◈。工资收入有高有低ღ◈◈,目前ღ◈◈,年工资收入几十万甚至以百万元计的已不鲜见ღ◈◈。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ღ◈◈,工资收入越高ღ◈◈,税率就越高ღ◈◈,相应纳税就越多ღ◈◈。例如ღ◈◈:2004年ღ◈◈,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高工资收入者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数的0.37%ღ◈◈,缴纳的税款占工资ღ◈◈、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ღ◈◈,所纳税款是其人数的29倍ღ◈◈。2004年ღ◈◈,年工薪收入7.44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比例ღ◈◈,北京市为10.5%ღ◈◈、江苏省南京市为6.8%ღ◈◈,而这些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工薪项目税额的比例分别为52%和63.7%ღ◈◈。2005年7至8月ღ◈◈,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超过120万元的纳税人ღ◈◈,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就占79.6%ღ◈◈。由此可以说明ღ◈◈: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ღ◈◈,对工薪所得征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ღ◈◈。
三ღ◈◈、个人所得税在突出调节收入功能的同时ღ◈◈,也应发挥组织财政收入作用ღ◈◈。我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ღ◈◈,筹集部分财政收入用于为全体人民包括低收入者提供公共服务ღ◈◈,实现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ღ◈◈,是符合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ღ◈◈。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ღ◈◈,而否定其组织财政收入功能ღ◈◈,不仅会影响国家对低收入者和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ღ◈◈,从长远看ღ◈◈,也难以真正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ღ◈◈。因此ღ◈◈,不应将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只定位为少数高收入者ღ◈◈。
四ღ◈◈、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不止1500元ღ◈◈。按照政策规定ღ◈◈,在费用扣除额之外还允许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ღ◈◈、医疗保险金ღ◈◈、失业保险金ღ◈◈、住房公积金ღ◈◈。这部分费用约占工资的20%左右ღ◈◈。如果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1500元ღ◈◈,个人平均免税额可达到每月1800元ღ◈◈、全年21600元左右ღ◈◈,大大高于2004年全国平均工资16024元的水平ღ◈◈。
费用扣除标准以后还将会视经济发展ღ◈◈、消费支出和工资收入水平等方面情况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ღ◈◈。所以ღ◈◈,目前定为每月1500元的数额ღ◈◈,是既考虑了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税负ღ◈◈,又考虑了财政承受能力ღ◈◈,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ღ◈◈,是比较适当的ღ◈◈。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ღ◈◈,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ღ◈◈、全国人大ღ◈◈、国务院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ღ◈◈,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ღ◈◈,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欢迎ღ◈◈。目前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为1500元ღ◈◈,这和原来的800元的起征标准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ღ◈◈,但从总体上看ღ◈◈,我们认为这一标准仍然偏低ღ◈◈,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至2000元ღ◈◈。我们的主要理由如下ღ◈◈:
一ღ◈◈、这是广大职工的意愿ღ◈◈。得知全国人大决定由全国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和建议后ღ◈◈,我们立即组织北京ღ◈◈、广东ღ◈◈、四川ღ◈◈、山西ღ◈◈、陕西等五个省和直辖市总工会立即着手以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当地职工的意见ღ◈◈。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ღ◈◈,仅有10%的职工认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ღ◈◈,80%以上的职工则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2000至3000元ღ◈◈。另外ღ◈◈,据新浪网正在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ღ◈◈,截止昨天中午ღ◈◈,在参加投票的42.6万人中ღ◈◈,约有65.08%的投票者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应该定在1600至2000元ღ◈◈,这和我们的调查是一致的ღ◈◈。
二ღ◈◈、相当一部分职工的月消费支出已经超出了1500元ღ◈◈。以北京市为例ღ◈◈,2004年家庭人均月消费支出水平1500元至2000元的占17%ღ◈◈,2001元以上的占28%ღ◈◈,且随着教育ღ◈◈、住房ღ◈◈、医疗改革的深入和物价上涨ღ◈◈,人均月消费支出还将较快增长ღ◈◈。如果个税起征点定在1500元ღ◈◈,实际上等于45%的职工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ღ◈◈,显然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负担ღ◈◈。
三ღ◈◈、个人所得税的增幅远远高于城镇居民的年收入增长水平ღ◈◈。1994年以来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0%ღ◈◈,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7%到8%的增长率ღ◈◈。1993年就业者月薪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ღ◈◈,可是2002年这个数字已升至52%ღ◈◈。目前工薪阶层纳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左右ღ◈◈。而在美国ღ◈◈,却是每年10万美元以上高收入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ღ◈◈。
四ღ◈◈、应当合理考虑家庭的生活费用负担ღ◈◈。1980年确定的800元费用扣除额标准ღ◈◈,是参考当年一家三口每月所需的生活费ღ◈◈,以及当时国外在华工作专家的薪资标准制定的ღ◈◈。如果根据这一原则制定的话ღ◈◈,即使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人均每月1134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标准计ღ◈◈,最少也应该将扣除费用标准定在3000元以上ღ◈◈。考虑到我国税收的实际情况以及不使税收大幅度下降ღ◈◈,故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ღ◈◈,建议将费用扣除额标准定在1600—2000元ღ◈◈。
五ღ◈◈、制定全国的统一税收标准也要求相应提高起征点ღ◈◈。考虑到目前广州ღ◈◈、深圳等地个税起征点已经是1600元ღ◈◈,北京ღ◈◈、上海等地的个税起征点也有了相应提高新报跑狗ღ◈◈。如果起征点回降到1500元ღ◈◈,易于引起这部分职工的不理解ღ◈◈。
六ღ◈◈、应当通过个税费用扣除的标准ღ◈◈,保护中低消费者的利益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数量激增ღ◈◈,普通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人的主体ღ◈◈,这对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ღ◈◈,超过了国际警戒线ღ◈◈,平均消费能力偏弱ღ◈◈,人均GDP世界排名偏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不适宜的ღ◈◈,而通过提高扣除额ღ◈◈,可以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ღ◈◈,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ღ◈◈,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ღ◈◈。当然ღ◈◈,提高个税费用扣除的标准ღ◈◈,会给我国的税收带来一定的损失ღ◈◈,但是这个损失主要可以通过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得以弥补ღ◈◈。
我们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工资ღ◈◈、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作适当提高ღ◈◈,并可由地方在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浮动ღ◈◈。主要考虑ღ◈◈:
一ღ◈◈、改革开放以来ღ◈◈,我国经济得到持续ღ◈◈、健康ღ◈◈、稳定增长ღ◈◈。据统计ღ◈◈,2004年全国的GDP为136515亿元ღ◈◈,比1993年的34634亿元增加近3倍ღ◈◈;2004年全国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6024元ღ◈◈,比1993年的3371元增加近4倍ღ◈◈。与此同时ღ◈◈,居民消费支出也不断提高ღ◈◈,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为7182元ღ◈◈,比1993年的2111元增加了2倍多ღ◈◈。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资ღ◈◈、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ღ◈◈,提高了87.5%ღ◈◈,但与各相关经济指标增长相比仍然偏低ღ◈◈。
二ღ◈◈、我国地域辽阔ღ◈◈,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ღ◈◈,减除费用标准应兼顾考虑各地消费支出水平不同的因素ღ◈◈。以上海为例ღ◈◈,1993年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3530元ღ◈◈,按人均负担率1.71计算ღ◈◈,城镇职工的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503元ღ◈◈,低于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ღ◈◈;2004年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12631元ღ◈◈,按人均负担率1.99计算ღ◈◈,城镇职工的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2095元ღ◈◈。
如果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1500元ღ◈◈,则部分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消费支出水平与之尚存在一定的距离ღ◈◈。
三ღ◈◈、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及法律的严肃性ღ◈◈,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可能要经历一段时间才会再次修订ღ◈◈,因此ღ◈◈,对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应留有适当空间ღ◈◈。
为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更好地与国家经济发展ღ◈◈、个人收入提高和消费支出增长相适应ღ◈◈,建议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作适当提高ღ◈◈。
另外ღ◈◈,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ღ◈◈,建议在中央税权集中ღ◈◈、统一税政的基础上ღ◈◈,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ღ◈◈,可规定所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在执行一定期限后ღ◈◈,由省级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ღ◈◈,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负担原则ღ◈◈。
我们的意见是ღ◈◈:把个人所得税工资ღ◈◈、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从每月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ღ◈◈。并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ღ◈◈,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扣除费用标准ღ◈◈。理由有三ღ◈◈:
第一ღ◈◈,提高扣除标准ღ◈◈,是适应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ღ◈◈。虽经1993年ღ◈◈、1999年两次修正ღ◈◈,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ღ◈◈。如2004年全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4年增长了67%ღ◈◈,广东的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已增加到每月1684元ღ◈◈。从广东近几年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实际看ღ◈◈,执行800元的扣除标准偏低ღ◈◈。因此ღ◈◈,将工资ღ◈◈、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ღ◈◈,符合广东全省平均基本生计支出的实际ღ◈◈。
第二ღ◈◈,提高扣除标准ღ◈◈,是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职能和调节分配职能统一的举措ღ◈◈。一是从征税对象上看ღ◈◈,将大大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比重ღ◈◈。据抽样调查ღ◈◈,2005年8月份ღ◈◈,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工薪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ღ◈◈,月薪在3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占80%ღ◈◈,已成为主要的纳税群体ღ◈◈。把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ღ◈◈,中低收入者的纳税人数比重将降低到38%ღ◈◈,降低42个百分点ღ◈◈。二是从调节收入分配来看ღ◈◈,将实现“两个提高”ღ◈◈。即中高收入者纳税人比重将由20%提高到62%ღ◈◈;中高收入者纳税额比重也将相应提高ღ◈◈,改善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职能ღ◈◈。三是从收入的影响程度看ღ◈◈,为财政可承受的程度范围内ღ◈◈。实施新扣除标准后ღ◈◈,全国的财政收入将减少200亿元左右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8%ღ◈◈。广东将减少20亿元左右ღ◈◈,占广东税收收入的0.7%ღ◈◈。均在可承受的范围内ღ◈◈。
第三ღ◈◈,授予省一级政府20%幅度的提高调整权ღ◈◈,是落实基本生计支出扣除原则的需要ღ◈◈。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要保证基本生计支出的扣除ღ◈◈。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ღ◈◈,在收入水平ღ◈◈、物价水平ღ◈◈、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ღ◈◈。拟调整的扣除标准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ღ◈◈,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客观实际的应该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ღ◈◈,使超出每月1500元基本生计标准的工薪人员ღ◈◈,最基本的生计支出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ღ◈◈,造成税负的不公ღ◈◈。
抽样调查显示ღ◈◈,广州市2005年上半年商品房每平方米均价4350元ღ◈◈,梅州市每平方米1046元ღ◈◈,如果按一个家庭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ღ◈◈、分期付款15年计算ღ◈◈,在广州市ღ◈◈,每月的支出2959元ღ◈◈,而在梅州市ღ◈◈,每月只需712元ღ◈◈,广州市是梅州市的4.2倍ღ◈◈。又如子女上幼儿园和上小学ღ◈◈,在广州市ღ◈◈,每月的支出分别要600元和200元ღ◈◈,梅州市只需100元和50元ღ◈◈,以上两项支出ღ◈◈,广州市分别是梅州市的6倍和4倍ღ◈◈。这种现象在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和粤北地区同样存在ღ◈◈。对这个问题ღ◈◈,近几年广东省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ღ◈◈、政协会议均反映强烈ღ◈◈,要求人大实事求是地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sunbet官网ღ◈◈。从国际惯例来看ღ◈◈,欧美国家也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ღ◈◈。既然确定扣除标准以生计必须支出为基准ღ◈◈,而生计支出又存在客观事实上的差距ღ◈◈,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ღ◈◈,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种差距ღ◈◈,真正体现以人为本ღ◈◈,真正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ღ◈◈。因此ღ◈◈,建议授权省一级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距ღ◈◈,在工资ღ◈◈、薪金1500元扣除标准的基础上ღ◈◈,再提高20%ღ◈◈。
根据安徽省目前的个人收入水平ღ◈◈、消费水平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ღ◈◈,我们认为ღ◈◈,目前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定为1500元较为适宜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ღ◈◈:
一ღ◈◈、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ღ◈◈。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是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ღ◈◈。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ღ◈◈,必须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支出ღ◈◈,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ღ◈◈。从安徽情况看ღ◈◈,目前城镇居民的衣ღ◈◈、食ღ◈◈、住房ღ◈◈、交通ღ◈◈、子女抚养ღ◈◈、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为月人均1002元ღ◈◈,1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可以满足个人基本生计支出ღ◈◈。另外ღ◈◈,加上可以税前扣除的养老保险金ღ◈◈、医疗保险金ღ◈◈、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我省为月人均220元)ღ◈◈,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扣除额超过1700元ღ◈◈。
二ღ◈◈、适应当前财政可承受能力ღ◈◈。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ღ◈◈。从安徽情况看ღ◈◈,2004年全省征收个人所得税18.1亿元ღ◈◈,占同期地方税收入的11.85%ღ◈◈,成为我省地方税收的支柱性税源ღ◈◈。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提高至1500元后ღ◈◈,年减收税约8.8亿元ღ◈◈,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8.6%ღ◈◈,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5.8%ღ◈◈。通过加强征管ღ◈◈,可以弥补部分收入缺口ღ◈◈,财力尚可承受ღ◈◈。但若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ღ◈◈,我省全年减收税款将超过12亿元ღ◈◈,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6.8%ღ◈◈;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7.9%ღ◈◈,对现有财力影响过大ღ◈◈,通过其他手段很难弥补ღ◈◈,届时财政预算可能难以平衡ღ◈◈。
三ღ◈◈、能有效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税负ღ◈◈。从安徽省情况看ღ◈◈,目前月收入1500元以下者为低收入群体ღ◈◈,1500—5000元为中收入群体ღ◈◈,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为1500元ღ◈◈,低收入者将不再承担纳税义务ღ◈◈;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大大降低ღ◈◈,承担的税负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很小ღ◈◈。如月收入1600元者ღ◈◈,缴纳税款5元ღ◈◈,较原来下降90.9%ღ◈◈,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0.33%ღ◈◈;月收入2000元者ღ◈◈,缴纳税款25元ღ◈◈,较原来下降73.68%ღ◈◈,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1.25%ღ◈◈;月收入3000元者ღ◈◈,缴纳税款125元ღ◈◈,较原来下降39.02%ღ◈◈,缴纳的税款仅占其收入的4.16%ღ◈◈,这既不会对个人的生活产生过大影响ღ◈◈,也有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ღ◈◈。
四ღ◈◈、有利于培养和保持公民纳税意识ღ◈◈。自1994年以来ღ◈◈,经过广泛深入的税法普及ღ◈◈,公民纳税意识有了明显提高ღ◈◈。1995年ღ◈◈,我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46万ღ◈◈;2004年发展到298万人ღ◈◈,同比增长5.48倍ღ◈◈,依法纳税已成为一部分公民的自觉行为ღ◈◈,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关注ღ◈◈,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受到社会如此关注就是最好证明ღ◈◈,这是社会的进步ღ◈◈。但同时ღ◈◈,由于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不长ღ◈◈,加上长期受“非税”思想的影响ღ◈◈,公民纳税意识仍较淡薄ღ◈◈,良好的纳税环境尚待形成ღ◈◈。我们认为ღ◈◈,培养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基础ღ◈◈。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高ღ◈◈,纳税人数大量减少ღ◈◈,使纳税成为少数人的事ღ◈◈,这容易让一部分人产生“税收与我无关”的心理和想法ღ◈◈,也将对现有的纳税环境产生不良影响ღ◈◈,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ღ◈◈。按1500元测算ღ◈◈,我省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可保持在70万人左右ღ◈◈,约占全省在岗职工人数的18%ღ◈◈;但若调整为2000元ღ◈◈。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约为26万人ღ◈◈,仅占全省在岗职工的6.6%左右ღ◈◈。
综上所述ღ◈◈,我们认为ღ◈◈,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ღ◈◈,现阶段以1500元为宜ღ◈◈,但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ღ◈◈、居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ღ◈◈。
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工资ღ◈◈、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陈述意见ღ◈◈。我们的意见是ღ◈◈:坚持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的原则ღ◈◈;在1500元/月的基础上ღ◈◈,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ღ◈◈,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ღ◈◈;在规定收入分配秩序及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应免收个人所得税ღ◈◈。下面ღ◈◈,进行具体陈述ღ◈◈:
第一ღ◈◈,坚持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ღ◈◈,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ღ◈◈。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ღ◈◈,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内在要求ღ◈◈,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ღ◈◈。如果减除费用出现地区差异ღ◈◈,富裕地区定得高ღ◈◈,贫困地区定得低ღ◈◈,不但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ღ◈◈,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ღ◈◈,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ღ◈◈,形成逆向税收调节ღ◈◈。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ღ◈◈,有利于招进人才ღ◈◈、留住人才ღ◈◈,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ღ◈◈,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ღ◈◈。因此减除费用标准坚持全国统一ღ◈◈,对西部地区减少的财力应通过中央转移支付予以解决ღ◈◈。
1.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增幅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ღ◈◈。近年来ღ◈◈,内蒙古自治区等西部省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ღ◈◈,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期ღ◈◈。据统计ღ◈◈,2004年ღ◈◈,我区生产总值为2712.1亿元ღ◈◈,比上年增长19.4%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09.3亿元ღ◈◈,比上年增加49.6%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40.7%和27%ღ◈◈,以上增速都高于全国水平ღ◈◈。与此同时ღ◈◈,我区城镇职工收入与支出也快速增长ღ◈◈。2004年ღ◈◈,我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324元ღ◈◈,比上年增长18.1%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个百分点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23元ღ◈◈,比上年增长15.8%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点六个百分点ღ◈◈。需要说明的是ღ◈◈,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收入增长幅度较大ღ◈◈,但是由于职工工资收入基数低ღ◈◈,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职工收入偏低的状况ღ◈◈。2004年ღ◈◈,我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700元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23元ღ◈◈,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299元ღ◈◈,居全国第十四位ღ◈◈。在收入增长的带动下ღ◈◈,我区城镇职工消费支出也明显增长ღ◈◈。2004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219元ღ◈◈,比上年增长15%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五个百分点ღ◈◈。按人均负担率1.90计算ღ◈◈,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985元/月ღ◈◈,比上年增长15%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个百分点ღ◈◈。特别是随着医疗ღ◈◈、住房ღ◈◈、教育改革的深入ღ◈◈,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健ღ◈◈、居住ღ◈◈、教育文化方面的支出增长不断加快ღ◈◈。
据统计ღ◈◈,2004年ღ◈◈,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2.9ღ◈◈,高于经济发达的上海市ღ◈◈,与广东省基本持平ღ◈◈。城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2.4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ღ◈◈。我们认为ღ◈◈,在测算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时ღ◈◈,西部地区物价高ღ◈◈、生活成本不断增加的特点ღ◈◈,应得到更加充分的考虑ღ◈◈。
第三ღ◈◈,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及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应免征个人所得税ღ◈◈。内蒙古自治区等西部地区ღ◈◈,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ღ◈◈,与东部省区相比ღ◈◈,生活成本高ღ◈◈,城镇职工收入偏低是客观事实ღ◈◈,对此ღ◈◈,国家给予了充分理解和认可ღ◈◈。从构建和谐社会ღ◈◈,维护边疆地区稳定的角度考虑ღ◈◈,建议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ღ◈◈,做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生活的支出ღ◈◈,做税前扣除ღ◈◈,免征个人所得税ღ◈◈。
各位主持人ღ◈◈、听证人ღ◈◈,综合上述观点ღ◈◈,我们认为ღ◈◈,从静态分析ღ◈◈,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500元/月ღ◈◈,应该是可行的ღ◈◈。但是ღ◈◈,考虑到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ღ◈◈,以及西部地区物价高ღ◈◈,生活成本高的特点ღ◈◈,呼吁国家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时ღ◈◈,减除标准应有足够的前瞻性ღ◈◈,在坚持全国统一的原则下ღ◈◈,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ღ◈◈。
首先ღ◈◈,我认为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ღ◈◈。我们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为主要目的的一个税种ღ◈◈,其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调节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分配问题ღ◈◈,即调节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ღ◈◈,当然也调节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个人收入的贫富差距ღ◈◈。如果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的减除标准ღ◈◈,高收入地区确定较高的减除额ღ◈◈,低收入地区确定较低的减除额ღ◈◈,势必造成欠发达地区按低标准多缴税ღ◈◈,发达地区按高标准少缴税的局面ღ◈◈,那么除了发达地区的居民将得到少交税的实惠以外ღ◈◈,就全国而言存在的问题有ღ◈◈:
(一)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将被征收较多的个人所得税ღ◈◈,而他们本身就因为身处较艰苦的环境ღ◈◈,工作ღ◈◈、生活条件较艰苦ღ◈◈,生活质量较低ღ◈◈,却要比发达地区同等收入者缴纳较多的税ღ◈◈,这合理吗?
(二)制约人才的流动和西部的发展ღ◈◈。比如说一个工程师先后在上海和新疆工作ღ◈◈,在上海时月薪3000元ღ◈◈,到新疆工作时ღ◈◈,新疆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ღ◈◈,咬咬牙也给月薪3000元ღ◈◈,而如果上海和新疆的个税减除额不一样ღ◈◈,上海为3000元ღ◈◈,新疆1500元ღ◈◈,那么ღ◈◈,意味着这个工程师在上海工作时不用纳税ღ◈◈,到新疆工作反而要交近百元的税ღ◈◈。众所周知ღ◈◈,新疆的工作ღ◈◈、生活条件不如上海ღ◈◈,可实际所得却被减少ღ◈◈,这是在鼓励专业人才服务新疆ღ◈◈,还是在遏制?是否与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基本国策相违背呢?再比方说ღ◈◈,一个演艺团体在发达地区演出后ღ◈◈,又来到欠发达地区演出ღ◈◈,由于交通ღ◈◈、通讯ღ◈◈、设施ღ◈◈、条件的制约ღ◈◈,演出成本显然比在发达地区时要高ღ◈◈,而演出结束后ღ◈◈,又因为欠发达地区个税减除额较低ღ◈◈,要缴纳较多的税ღ◈◈,欠发达地区本来就存在文化生活不丰富的问题ღ◈◈,演出团体因为收入减少ღ◈◈,更不愿意到欠发达地区表演ღ◈◈,这能和国家努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国策相一致吗?
(三)如果允许浮动ღ◈◈,那么在同一省(区)内仍存在较大贫富差距ღ◈◈,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收入差距明显ღ◈◈,那么是否应该让各城市各自确定一个减除额?让在大城市居住的少交点ღ◈◈,在小城市居住的多交点ღ◈◈,这样合适吗?
也许还有人会提出ღ◈◈,在高收入地区ღ◈◈,生活水平较高ღ◈◈,日常生活支出比在西部高ღ◈◈,理应根据生活水平确定较高的减除额ღ◈◈。对于这个问题ღ◈◈,我们必须承认ღ◈◈,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ღ◈◈,经济产业主要依靠的是能源和原材料的生产和输出ღ◈◈,如石油ღ◈◈、天然气ღ◈◈、煤炭ღ◈◈、棉花等ღ◈◈,但是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ღ◈◈,由于能源问题一直以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ღ◈◈,经济发达地区长期享受着西部廉价的能源和原材料ღ◈◈,而所生产的成品又以市场价格销售到西部ღ◈◈,这不能不说ღ◈◈,是目前东西部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ღ◈◈。发达地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ღ◈◈,发展了经济ღ◈◈,提高了自身生活水平之后ღ◈◈,通过多纳点税ღ◈◈,给社会一定的回报ღ◈◈,平衡社会分配不公ღ◈◈,使西部的低收入人群少纳点税ღ◈◈,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ღ◈◈,这难道不是体现一种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吗?
综上所述ღ◈◈,全国统一减除额是十分必要的ღ◈◈。统一减除额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ღ◈◈。实行全国统一ღ◈◈,才能使中央财政有更大的力量支持中西部的发展ღ◈◈,才能有助于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ღ◈◈。减除额全国不统一ღ◈◈,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ღ◈◈,只会变成空谈ღ◈◈,不但不能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杠杆作用ღ◈◈,更使得人大所制定的法律ღ◈◈,由于各自为政ღ◈◈、标准不一ღ◈◈,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削弱ღ◈◈、使社会的公平受到置疑ღ◈◈、使东西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ღ◈◈、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影响ღ◈◈。
通过提高减除额可以支持民生ღ◈◈,藏富于民ღ◈◈,让老百姓能够真正体验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ღ◈◈,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快跟上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ღ◈◈。而减除额提高至1500元ღ◈◈,作为全国的统一标准是基本恰当的ღ◈◈。虽然一些大都市的居民月生活支出已经超过了1500元ღ◈◈,但是这样的大城市在中国只有十几个ღ◈◈,对于全国650多个城市来说ღ◈◈,1500元的人均月支出大部分居民还达不到ღ◈◈,甚至有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ღ◈◈。我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ღ◈◈,长期服务于乌鲁木齐的贫弱群体ღ◈◈,据统计ღ◈◈,乌鲁木齐尚有4万多城市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164元的情况下生活ღ◈◈,还有近10万流动人口为生活奔波ღ◈◈。我们这些月收入超过1500元的人ღ◈◈,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情况下ღ◈◈,为什么不能交点所得税ღ◈◈,由政府统一支配ღ◈◈,用于对贫弱群体的帮助呢?我想共同富裕ღ◈◈、共同发展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ღ◈◈。同时ღ◈◈,减除额提的太高中央财政收入减少的较多ღ◈◈,必然影响中央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ღ◈◈。因此ღ◈◈,将减除额提高至一个适当的位置才是理性的选择ღ◈◈。
我是来自广东东莞市的一名普通外来打工者ღ◈◈。对于起征点调整为1500元ღ◈◈,我个人表示赞同ღ◈◈。东莞市共有500万人口ღ◈◈,其中外来务工者约有400万ღ◈◈。东莞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是1200元ღ◈◈,按照我的收入来说ღ◈◈,如起征点调高至1500元ღ◈◈,每月可减少税金几十元ღ◈◈。虽然金额不是很多ღ◈◈,但意义重大ღ◈◈。
首先ღ◈◈,这次起征点调整标志着我国在税法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ღ◈◈。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ღ◈◈,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有收入的公民的切身利益ღ◈◈。800元的起征点是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ღ◈◈,改革开放以来ღ◈◈,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ღ◈◈,居民收入也大幅增长ღ◈◈,在1993年统计的就业者中ღ◈◈,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为1%左右ღ◈◈,这一数字到了2002年已升至52%左右ღ◈◈。与此同时ღ◈◈,在收入提高的同时ღ◈◈,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ღ◈◈: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ღ◈◈,消费支出明显增长ღ◈◈,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减除费用标准ღ◈◈,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ღ◈◈,税负明显加重ღ◈◈。个税起征点调整已势在必行ღ◈◈。
其次ღ◈◈,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ღ◈◈,体现了政府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关心ღ◈◈,对工薪阶层来说ღ◈◈,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ღ◈◈。据统计ღ◈◈,在2004年ღ◈◈,全国人均月货币工资为1400元ღ◈◈。对于工薪阶层来说ღ◈◈,这次调整的所得税的起征点带来的好处可想而知ღ◈◈:如果以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付诸实施ღ◈◈,那么ღ◈◈,会有很多人能进入“免征额”以下的区间ღ◈◈,也就是说ღ◈◈,他们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ღ◈◈。对低收入阶层来说ღ◈◈,意义还是很重大的ღ◈◈。
此外ღ◈◈,此次调查定为全国统一标准为1500元ღ◈◈,取消之前的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而浮动一定比例的规定ღ◈◈,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ღ◈◈,此举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统计ღ◈◈、征收ღ◈◈,便于国家统一管理ღ◈◈。同时ღ◈◈,任何税收制度改革ღ◈◈、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ღ◈◈。据初步测算ღ◈◈,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ღ◈◈,个人所得税一年要减少200亿ღ◈◈。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ღ◈◈,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ღ◈◈,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ღ◈◈。当然ღ◈◈,全国各地经济情况差异很大ღ◈◈,在欠发达地区ღ◈◈,可能1500元可以保证生活质量很好新报跑狗ღ◈◈,但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ღ◈◈,这样的收入可能只能勉强维持生计ღ◈◈。对于发达地区的人来说ღ◈◈,这次调整可能相对受益要小些ღ◈◈,对此问题ღ◈◈,我个人认为ღ◈◈,各地可以在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的前提下ღ◈◈,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来补偿这部分差异ღ◈◈。如适当增加纳税人的保险费ღ◈◈、教育ღ◈◈、购房ღ◈◈、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ღ◈◈。就本人来说ღ◈◈,我对调整到1500或1800不是特别关心ღ◈◈,作为外来务工人员ღ◈◈,户籍不在本地ღ◈◈,但与本地人缴纳一样的个人所得税ღ◈◈,如何能够享有更多的与户籍居民一样的权利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ღ◈◈。纳税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ღ◈◈,是必须承担的ღ◈◈,自古以来都是这样ღ◈◈。但是考虑现在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基层的收入情况ღ◈◈,我国的税制应该增加激励机制ღ◈◈。比如有些国家纳税人年轻时候交的税越多ღ◈◈,退休以后按比例返回的越多ღ◈◈,这样就等于自己给自己交养老金了ღ◈◈。当然我国由于目前经济状况和各方面的原因ღ◈◈,不能实行这样的制度ღ◈◈,但应该增加激励机制ღ◈◈。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ღ◈◈,取之于民ღ◈◈,用之于民ღ◈◈。西方国家高税收ღ◈◈,高福利的制度或许也有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ღ◈◈。实际上ღ◈◈,无论起征点是1500元还是2500元ღ◈◈,在中国都会有人说太高了ღ◈◈,也会有人说太低了ღ◈◈,因为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ღ◈◈、中西部差距和贫富差距非常大ღ◈◈,任何一个固定的起征点都不可能尽如人意ღ◈◈。因此ღ◈◈,更重要的是让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加快发展ღ◈◈,搭上中国经济增长的快车ღ◈◈。作为一位普通公民ღ◈◈,我很荣幸能参加此次听证会ღ◈◈,祝愿此次税法改革能尽快圆满结束ღ◈◈。
一ღ◈◈、该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ღ◈◈。1.应采用统一费用扣除标准ღ◈◈。好的税制应是尽量简化的ღ◈◈。个税费用采用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ღ◈◈,有利于地区间个人税后收入差距的缩小ღ◈◈、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及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公平税收环境的创造ღ◈◈。同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ღ◈◈。2.1500元标准是合理的并具有一定前瞻性ღ◈◈。个税改革应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现状并服从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ღ◈◈。为确保收入分配基本公平及社会大局稳定ღ◈◈,工薪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幅度不宜太大ღ◈◈。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高于当前我国职工人均收入及生计费用ღ◈◈。2004年人均月收入为1400元ღ◈◈。据预测ღ◈◈: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月均生计费用开支总额不到1200元ღ◈◈,到2009年才将上升到1551.17元ღ◈◈。另外ღ◈◈,加上约为270元的“四金”优惠ღ◈◈,1500元的标准实际相当于1500+270=1770元ღ◈◈,因此该标准不但不低ღ◈◈,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ღ◈◈。另据社会调查显示ღ◈◈,67%的受调查者的费用扣除额意愿在1600元到2000元之间ღ◈◈。因此ღ◈◈,1500元的标准与纳税人所认同的标准基本一致ღ◈◈,并与杭州ღ◈◈、北京ღ◈◈、广州等地现执行的实际标准接近ღ◈◈。
二ღ◈◈、该标准能确保财政收入稳定ღ◈◈。个税收入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税源ღ◈◈。目前我国税制结构正向以直接税为主的模式转变ღ◈◈,个税的重要性迅速提高ღ◈◈,目前已跃居第四大税种ღ◈◈。2002至2004年ღ◈◈,工薪所得税收占个税的比重平均为一半左右ღ◈◈。专家测算个税费用扣除额调至1500元ღ◈◈,将损失200亿元的财政收入ღ◈◈,虽在可承受范围内ღ◈◈,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状况仍不乐观ღ◈◈,过高的费用扣除将不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ღ◈◈,难以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执行ღ◈◈。
三ღ◈◈、该标准能增强公民普遍纳税意识ღ◈◈。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ღ◈◈。税收是纳税人得到财产权保护理应付出的代价ღ◈◈,是其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必要费用ღ◈◈。低的费用扣除有利于培养纳税意识ღ◈◈。今后一个时期ღ◈◈,工薪收入还将不断增长ღ◈◈,将个税费用扣除额定在1500元ღ◈◈,对增强我国公民普遍依法纳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ღ◈◈。
四ღ◈◈、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循序渐进ღ◈◈。1.我国的个税改革任重道远ღ◈◈,需要多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保证ღ◈◈。此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仅仅是第一步ღ◈◈,暂定为1500元是可行的ღ◈◈。2.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ღ◈◈,要考虑到物价上涨ღ◈◈、国民收入普遍增长等各种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动情况ღ◈◈,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定几十年不变ღ◈◈,所以暂定为1500元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ღ◈◈。3.建议ღ◈◈:随着社会信用ღ◈◈、个人信用制度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ღ◈◈,个人收入的逐步透明化ღ◈◈,征税程序与征管手段的规范ღ◈◈,可以考虑在未来两三年内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ღ◈◈,一次大幅调整到3000元或者更高ღ◈◈,并保持数年稳定ღ◈◈。
综上所述ღ◈◈,我认为1500元的标准在一个合理的区间ღ◈◈,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ღ◈◈,能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ღ◈◈,并有利于社会安定ღ◈◈、财政稳定以及公民普遍纳税意识的增强ღ◈◈。综合考虑ღ◈◈,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当前的一个较好选择ღ◈◈。
我个人的主要观点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至1500元ღ◈◈,且应作为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ღ◈◈。对我个人的观点作以下详细陈述ღ◈◈:
二ღ◈◈、我国未来的个税征收政策的完善应该是一个有计划ღ◈◈、有步骤ღ◈◈、有秩序进行的过程ღ◈◈,应该是一个“适时ღ◈◈、平稳ღ◈◈、小幅ღ◈◈、多次”改进的过程ღ◈◈,应努力避免大幅度波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ღ◈◈。
兼顾这两个基本出发点ღ◈◈,结合去年我国城镇职工的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左右的现状ღ◈◈,我认为此次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至1500元的统一执行标准是切实可行的ღ◈◈。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已经引起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率先通过各种途径调整了个税的减除费用标准ღ◈◈。那么ღ◈◈,此次个税征收政策调整后是否应该实行全国整齐划一的统一标准呢?
从经济发展水平看ღ◈◈,我国国土辽阔ღ◈◈,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ღ◈◈,物价指数和居民生活水平高低不同ღ◈◈,货币购买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异ღ◈◈。执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似乎对发达地区的工薪阶层存在更大的压力ღ◈◈。
但发达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ღ◈◈,而欠发达地区则相对较低ღ◈◈,这与各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是基本一致的ღ◈◈。
以经济较为发达ღ◈◈、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较高的广州市和黑龙江省内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大庆市ღ◈◈、最低的伊春市进行比较ღ◈◈:今年上半年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691元/月ღ◈◈,大庆市为1834元/月ღ◈◈,而伊春市则只有499元/月ღ◈◈,差距之悬殊显而易见ღ◈◈。我们不能主张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在原本较低的收入水平的基础上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ღ◈◈。这就需要制定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ღ◈◈。我们的政策应该是努力缩小全国范围内的贫富差距ღ◈◈,而不应着重于某一区域内部ღ◈◈,更不能使这个差距进一步扩大ღ◈◈。而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便是合理缩小收入差距ღ◈◈。在各地减除费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ღ◈◈,往往出现的是这样的结果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ღ◈◈,人们要赚更多的钱才能最终获得等同于一个与自己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发达地区居民的税后收入ღ◈◈;或者说ღ◈◈,在两者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情况下ღ◈◈,越是落后地区的居民ღ◈◈,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越高ღ◈◈。这样的政策必然起到限制落后地区居民收入增长的负面作用ღ◈◈,极端化一些的表现形式是高收入的我们可以让他们得到的更多ღ◈◈,而低收入的却是更多的索取ღ◈◈,于理不通ღ◈◈。
有观点认为ღ◈◈,由于地方性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ღ◈◈,适当增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或适当降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会更加趋于公平ღ◈◈。但我们也应看到ღ◈◈,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距ღ◈◈,购买能力相对较低ღ◈◈,因此ღ◈◈,地区之间的消费结构存在明显的差距ღ◈◈。在某些发达地区的消费方向朝着旅游ღ◈◈、服务ღ◈◈、私人汽车等方面快步发展的同时ღ◈◈,部分落后地区的居民却仍在以满足生活基本需要为主的消费水平上缓步前进ღ◈◈。我们谈到的“消费支出水平”中ღ◈◈,是否真正包含了“生活水平”这一层面的意思呢?是否也应当注意到各地消费结构的差异呢?我们希望的是各地区在经济ღ◈◈、居民生活水平上的协调发展ღ◈◈,共同进步ღ◈◈,而没有必要在一面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ღ◈◈、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的同时ღ◈◈,另一面却通过税收政策来阻碍经济欠发达地区消费水平的进步ღ◈◈。
我认为ღ◈◈,在确定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之前ღ◈◈,我们在看到区域性的消费支出水平差异的同时ღ◈◈,也不能忽略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差异ღ◈◈。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地域性特征不应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ღ◈◈。
变换一下角度ღ◈◈,从平均工作时间上看ღ◈◈,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后ღ◈◈,各地区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个税纳税人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是一致的ღ◈◈。如果我们把这部相同数额的税款进一步换算成地区性的社会平均工作时间却产生了这样的结果ღ◈◈:欠发达地区的平均小时报酬相对较低ღ◈◈,因此居民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付出的平均工作时间必然要高于发达地区ღ◈◈。从这一角度分析ღ◈◈,应该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超过发达地区才更加合理ღ◈◈。相反地ღ◈◈,若要强制性规定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低于发达地区ღ◈◈,是否更加有失公平?
(3)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ღ◈◈,更不应以保障地方居民的最低生活为由擅自调整个税减除费用标准ღ◈◈。
此外ღ◈◈,执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ღ◈◈,将更加有利于各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ღ◈◈,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配置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ღ◈◈。
综上ღ◈◈,人民币是全国范围内流通的货币ღ◈◈。不应该因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而制定区域性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ღ◈◈。
我认为此次草案中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位于1500元还是比较适宜的ღ◈◈。以我所处的城市银川为例ღ◈◈,根据《2004年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ღ◈◈,200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243元(1270元/月ღ◈◈,宁夏则为1225元/月)ღ◈◈,由此可以看出以现在的800元减除标准加上应该免税的“四金”ღ◈◈,即便是在宁夏这样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ღ◈◈,只要你有薪金收入ღ◈◈,几乎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了ღ◈◈。以我个人为例ღ◈◈,由于所处行业是被媒体称为“垄断行业”的石油天然气加工业ღ◈◈,属于中国石油旗下的地区分公司ღ◈◈。收入在本地处于中上游水平ღ◈◈,现在每月上缴个人所得税额度都在100元以上ღ◈◈,最高时可达300元以上ღ◈◈。对于仅靠薪金收入的大部分人来说ღ◈◈,这笔税金在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被称为“重负”ღ◈◈,所以800元这个减除标准必须要向上调整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ღ◈◈,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需要ღ◈◈。
但如果过大幅度提高此标准ღ◈◈,会使国家和部分地区税收收入减少幅度较大ღ◈◈,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建设速度ღ◈◈,不利于社会发展ღ◈◈。现在ღ◈◈,相当部分媒体和“专家”在宣传中ღ◈◈,都有比较过激的言辞ღ◈◈,甚至有人提出16000元这样的数字ღ◈◈,本人认为这样的言论是非常不符合实际和不负责任的ღ◈◈。在现有情况下ღ◈◈,如果大幅度提高费用减除标准ღ◈◈,势必使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为淡漠ღ◈◈,不利于提高全民素质sunbet官网ღ◈◈,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ღ◈◈,随处可见的是一种论点就是“照章纳税是傻瓜ღ◈◈,偷税漏税最精明”ღ◈◈。每个月拿到代扣税的数据单后ღ◈◈,听到最多的声音就是埋怨ღ◈◈,就是骂娘ღ◈◈,我们的公民意识和纳税意识可见一斑ღ◈◈。作为一个公民ღ◈◈,依法纳税是我们的义务所在ღ◈◈,也是我们社会责任的体现ღ◈◈。虽然作为社会人我们都是实际纳税人ღ◈◈,但最能触动我们每个人神经的莫过于个人所得税了ღ◈◈。根据我从国家统计局网站上获得的数据计算ღ◈◈,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口月平均工资在1326元左右ღ◈◈,减掉“四金”所占比例ღ◈◈,应税收入大概在1050元上下ღ◈◈,如果将减除标准定在1500元/月ღ◈◈,可以看出大多数城市的中低收入者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ღ◈◈。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现有增长水平ღ◈◈,这个标准至少可以适用至2009年以后与社会平均工资达到一致ღ◈◈,所以这个标准可以说是不松不紧ღ◈◈,比较适宜ღ◈◈。如果将减除标准定得很高ღ◈◈,毋庸讳言ღ◈◈,我们每个人都会很高兴……因为我们不用上税了ღ◈◈,可以少上税了ღ◈◈。但如果把这根最能触动我们神经的线束之高阁ღ◈◈,是不是就加剧了这种漠视公民权利ღ◈◈,不履行公民义务的风气ღ◈◈,对社会发展与进步又有何益处呢?所以我支持将减除标准定在1500元/月ღ◈◈。
任何事情的改革与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ღ◈◈,现在我们大多数人把眼睛都盯住了减除标准不放ღ◈◈,认为只要把标准定高了ღ◈◈,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ღ◈◈,我认为不然ღ◈◈。其实在标准之上的税率问题ღ◈◈,更应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ღ◈◈,虽然税率不属于今天的听证范围ღ◈◈,但我认为它和减除标准息息相关ღ◈◈。减除标准决定着我们上不上税ღ◈◈,而税率决定我们上多少税的问题ღ◈◈。所以我希望各位听证人能够在考虑提高减除标准的同时ღ◈◈,建议有关部门对税率和递进标准进行相应调整ღ◈◈,在减除标准以上一个较大范围内实行较低税率ღ◈◈,如在1500—3000元ღ◈◈,即减除标准0—2000元的范围内实行3%甚至更低税率ღ◈◈,这样才能使我们制定的新标准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ღ◈◈,更能照顾到广大中低收入者ღ◈◈,使我们的税收法规更为完善ღ◈◈,更为广大老百姓所能接受ღ◈◈。此外ღ◈◈,我们应该加大各类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力度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ღ◈◈。真正让“纳税光荣”ღ◈◈、“纳税人光荣”深入人心ღ◈◈,让我们的社会向着法制社会ღ◈◈、和谐社会稳步迈进ღ◈◈。
在过去的10年中ღ◈◈,由于改革ღ◈◈、开放和我国经济快速ღ◈◈、持续发展ღ◈◈,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水平有很大的提高ღ◈◈,超过了1994年确定的工薪所得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ღ◈◈。因此ღ◈◈,我同意将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ღ◈◈。主要理由如下ღ◈◈: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ღ◈◈,其费用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差别较大ღ◈◈,但一个共同点是ღ◈◈,允许扣除的费用仅仅是保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开支ღ◈◈,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ღ◈◈、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ღ◈◈,以及子女教育的费用等ღ◈◈。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ღ◈◈,2004年ღ◈◈,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6024元(月均1336元)ღ◈◈,扣除用于储蓄的部分ღ◈◈,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ღ◈◈,按赡养系数1.9计算ღ◈◈,城镇职工月均消费支出为1143元ღ◈◈。再考虑住房ღ◈◈、医疗ღ◈◈、教育的开支210元左右ღ◈◈,我国城镇每月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350元ღ◈◈。新方案中提出的每月1500元费用扣除额ღ◈◈,显然要高于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月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ღ◈◈。如果再加上有工作的配偶1500元扣除额ღ◈◈,一个家庭3000元的免税收入ღ◈◈,是能够保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ღ◈◈,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也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空间的ღ◈◈。
需要指出的是ღ◈◈,根据现行工薪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征税办法ღ◈◈,对于纳税人每月收入超过1500元免征额的部分ღ◈◈,政府并非全部征走ღ◈◈,需要负担的税收只是其中一个非常小的比例ღ◈◈,以确保超过1500元的绝大部分收入留给纳税人ღ◈◈,用于改善生活ღ◈◈。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ღ◈◈,财力还不宽裕ღ◈◈,城乡之间ღ◈◈、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ღ◈◈,不论是经济建设ღ◈◈、公共事业发展ღ◈◈,还是扶贫助困ღ◈◈,政府都要花大量的钱ღ◈◈,各方面的财力分配矛盾还十分突出ღ◈◈。处理财力分配矛盾的基本原则性是ღ◈◈:“一要吃饭ღ◈◈、二要建设ღ◈◈、三要科学发展”ღ◈◈。目前ღ◈◈,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ღ◈◈,新方案将每月扣除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ღ◈◈,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约230亿元ღ◈◈。政府税收取之于民ღ◈◈,用之于民ღ◈◈,如果进一步更大幅度地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ღ◈◈,将有可能超出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ღ◈◈、公共医疗ღ◈◈、农业农民ღ◈◈、下岗职工ღ◈◈,以及对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保障能力ღ◈◈。
伴随着经济发展ღ◈◈,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正在拉大ღ◈◈,政府调节收入分配ღ◈◈,除了需要规范初次分配ღ◈◈,进一步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之外ღ◈◈,还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ღ◈◈。新方案不分行业ღ◈◈,不论发达地区ღ◈◈,还是欠发达地区ღ◈◈,全国统一实行每月1500元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ღ◈◈,这样ღ◈◈,一方面可以将广大低收入阶层排除在征税之外ღ◈◈;另一方面ღ◈◈,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结构ღ◈◈,加强税收征管ღ◈◈,适当增加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ღ◈◈,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ღ◈◈。
第四ღ◈◈,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ღ◈◈,有利于普及公民纳税义务ღ◈◈,逐步完善税制结构ღ◈◈,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ღ◈◈。
个人所得税不是财富税ღ◈◈、富人税ღ◈◈。它除了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之外ღ◈◈,还是现代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ღ◈◈。从世界大多数国家情况看ღ◈◈,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国居民的普遍义务ღ◈◈。10年前ღ◈◈,我国将费用扣除标准定在每月800元ღ◈◈,其政策重心主要是调节高收入ღ◈◈;10年后的今天ღ◈◈,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高ღ◈◈,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宗旨就应当与时俱进地由调节分配的单一功能ღ◈◈,转向调节分配与拓展税源ღ◈◈、普及纳税义务并举的轨道上来ღ◈◈。
应当指出ღ◈◈,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会愈来愈广ღ◈◈,收入比重还将大幅度提高ღ◈◈。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ღ◈◈,个人所得税征税面逐步普及到广大工薪阶层ღ◈◈,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ღ◈◈,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ღ◈◈,更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ღ◈◈。
个人所得税已是我国第四大税种ღ◈◈,它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根本利益ღ◈◈。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调整到1500元ღ◈◈,我认为仍然偏低ღ◈◈。我的主要观点是(1)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ღ◈◈;(2)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ღ◈◈;(3)个税免征额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调整ღ◈◈。理由如下ღ◈◈: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ღ◈◈,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ღ◈◈、上海市为12631.00元ღ◈◈、云南省为6837.01元ღ◈◈。那么ღ◈◈,根据平均每户家庭人口ღ◈◈、平均每户就业人口计算ღ◈◈,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每月为1177.20元ღ◈◈、上海市为2050.84元ღ◈◈、云南省为1267.06元ღ◈◈。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ღ◈◈,我国目前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ღ◈◈,人均消费性支出ღ◈◈、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ღ◈◈。如果将个税免征额定在1500元ღ◈◈,那么就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要为其所负担的部分消费性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ღ◈◈,且这部分消费性支出只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及服务性的基本支出ღ◈◈,对这部分进行征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ღ◈◈。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ღ◈◈,如果对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也进行征税ღ◈◈,这无疑会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ღ◈◈,也会使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ღ◈◈。
同时ღ◈◈,消费性支出只包括了居民商品ღ◈◈、服务性日常生活支出ღ◈◈,不包括购房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ღ◈◈,如果对超过消费性支出部分的收入全部进行征税ღ◈◈,会抑制居民在提高生活质量ღ◈◈、寻求自身发展方面的支出ღ◈◈。从发展的角度来看ღ◈◈,这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ღ◈◈,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ღ◈◈。我认为个税免征额应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ღ◈◈,并在此基数上给居民留有一定的改善生活质量ღ◈◈、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ღ◈◈,以此来确定个税免征额ღ◈◈。因此ღ◈◈,我认为将个税免征额确定为每月2500元较为合理ღ◈◈。
二ღ◈◈、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适用不同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ღ◈◈,而不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征收sunbet官网ღ◈◈。
如果按收入进行征税ღ◈◈,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是相同ღ◈◈,但是由于他们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不同ღ◈◈,就会出现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实际负担的支出不同ღ◈◈,而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ღ◈◈。
下面ღ◈◈,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ღ◈◈:甲乙同在上海ღ◈◈,2004年月收入都是4000元ღ◈◈,甲是单身ღ◈◈,其收入只需负担自己的消费性支出ღ◈◈,即每月1052.58元ღ◈◈,乙有小孩ღ◈◈,其收入要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消费性支出ღ◈◈,即每月2105.17元ღ◈◈。那么ღ◈◈,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ღ◈◈,以收入进行征税ღ◈◈,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355.00元ღ◈◈,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ღ◈◈、缴纳的所得税后ღ◈◈,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42元,乙只有1539.83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质量部分的收入明显少于甲ღ◈◈。因此ღ◈◈,甲乙虽然收入相同ღ◈◈,但生活质量是完全不同的ღ◈◈。
如果按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支出进行征税ღ◈◈,相同收入情况下ღ◈◈,负担支出轻的多纳税ღ◈◈,负担支出重的少纳税ღ◈◈,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ღ◈◈,缩小贫富差距ღ◈◈。因此ღ◈◈,我认为以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进行征税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ღ◈◈。
通货膨胀率为金钱购买力的下降速度ღ◈◈,通货膨胀的速度关系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多少ღ◈◈,它基本是与消费性支出成正比的ღ◈◈,通货膨胀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物价上涨ღ◈◈。
同时ღ◈◈,我认为ღ◈◈,以通货膨胀率作为参照调整个税免征额ღ◈◈,可以避免因个税免征额制定过高ღ◈◈,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ღ◈◈,使国家财政无力去扶持经济落后地区等现象的出现ღ◈◈。
综上所述ღ◈◈,我认为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以高薪金收入阶层为主ღ◈◈,将个税免征额统一制定为2500元ღ◈◈,根据纳税人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ღ◈◈,并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个税免征额进行调整是较为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的ღ◈◈,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ღ◈◈。
我的观点是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ღ◈◈。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从正当性与合理性两方面来进行分析ღ◈◈。即要在人权保障的层次上把握其正当性ღ◈◈;在此基础上ღ◈◈,通过一定的实证分析ღ◈◈,论证其合理性ღ◈◈。
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ღ◈◈,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ღ◈◈。从平等权角度而言ღ◈◈,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ღ◈◈,从而缩小其差距ღ◈◈,促进平等权的实现ღ◈◈。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ღ◈◈,将使低收入者负税ღ◈◈,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ღ◈◈,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ღ◈◈。从生存权角度而言ღ◈◈,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ღ◈◈,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ღ◈◈;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ღ◈◈,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ღ◈◈。从发展权角度而言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ღ◈◈,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ღ◈◈。就扣除标准而言ღ◈◈,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ღ◈◈,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ღ◈◈。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ღ◈◈,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ღ◈◈。
要确定具体的标准ღ◈◈,还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通过一定的数据计算来最终确定ღ◈◈。下面通过两组数据来对扣除标准作一实证分析ღ◈◈。
(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间人士对北京ღ◈◈、上海ღ◈◈、天津ღ◈◈、沈阳ღ◈◈、西安ღ◈◈、武汉和成都等7个城市居民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进行了调查分析ღ◈◈。
该课题研究的统计数据表明ღ◈◈,将包括食品ღ◈◈、衣着ღ◈◈、医疗ღ◈◈、文化ღ◈◈、交通ღ◈◈、居住ღ◈◈、日用杂品等7类18项的日常消费支出相加ღ◈◈,得到月人均开支377.20元ღ◈◈。
将冰箱ღ◈◈、彩电等五项被调查对象选中的耐用消费品的月人均开支为117.78元ღ◈◈。以上两项数字相加得人均月开支为494.98元ღ◈◈。这意味着一个三口之家一个月的基本生活消费是1484.94元ღ◈◈。
综上ღ◈◈,两个成人带一个孩子的三口之家ღ◈◈,每月的基本生活标准是1709.18元ღ◈◈;如果生活在需要冬季取暖的北方ღ◈◈,那么三口之家需要1799.80元ღ◈◈。
假设一个三口之家的夫妻俩都能够取得工资薪金收入ღ◈◈,将其每月基本生活支出由二人平均分摊ღ◈◈,每人就是854.59元(北方为899.9元)ღ◈◈。须注意的是ღ◈◈,这里尚没有考虑老人赡养费用问题ღ◈◈。
以上两个结果都是从全国平均水平的角度测算的人均消费支出ღ◈◈,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参考基础ღ◈◈。但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ღ◈◈,如上海ღ◈◈、北京ღ◈◈、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ღ◈◈,居民生活费用标准远高于全国人均水平ღ◈◈。如果完全按照全国人均水平确定费用扣除标准ღ◈◈,那么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会因此而加重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ღ◈◈,深圳市和广州市实践中已经开始执行1600元标准ღ◈◈,表明这一标准具有其现实合理性ღ◈◈。
此外ღ◈◈,我国的经济保持高速增长ღ◈◈,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ღ◈◈。同时ღ◈◈,再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ღ◈◈。我认为ღ◈◈,以1600元作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适宜的ღ◈◈。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下ღ◈◈,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ღ◈◈。而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在本质上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ღ◈◈,故其权限只能属于中央ღ◈◈,地方无权确定ღ◈◈。这样ღ◈◈,就排除了制定一个浮动区间让地方自由选择的问题ღ◈◈。同时ღ◈◈,考虑到公民平等权保障的要求ღ◈◈,也不宜在全国适用不同的标准ღ◈◈。
费用扣除标准和公民基本人权密切相关ღ◈◈,同时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ღ◈◈,对这一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立法保留ღ◈◈。这就排除了授权国务院根据形势变化予以调整的问题ღ◈◈。立法机关可以对费用扣除标准继续进行调整ღ◈◈。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及时立ღ◈◈、改ღ◈◈、废并不矛盾ღ◈◈,法律及时修正ღ◈◈,贴近社会现实需要ღ◈◈,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ღ◈◈,恰恰是法律稳定性的本源之所在ღ◈◈。
本人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扣减额至1600元ღ◈◈,并取消各地区自行浮动的权利ღ◈◈。我从3个方面阐述ღ◈◈:1.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ღ◈◈。2.如果提高扣减额ღ◈◈,要提高到多少ღ◈◈。3.是否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一个自行上下浮动的权利ღ◈◈。
一ღ◈◈、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ღ◈◈。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ღ◈◈,大家都从最低消费支出水平的角度进行了论证ღ◈◈。这是一个基本的理由ღ◈◈。本人对这一问题作3个补充ღ◈◈:(1)从宏观角度来看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有利于直接提高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ღ◈◈。而这一阶层的收入增长会很快转化为购买行为ღ◈◈,有利于拉动国内的消费市场ღ◈◈。提高国内市场的需求会抵消中国经济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并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ღ◈◈,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至关重要ღ◈◈。(2)从微观的ღ◈◈、效率的角度来看ღ◈◈,维持一个较低的起征点必然会将许多低收入者纳入征税范围ღ◈◈。对于低收入者的征税ღ◈◈,众所周知ღ◈◈,产出的税收收入少但政府投入的征税成本和企业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均高ღ◈◈,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浪费ღ◈◈。举一个例子ღ◈◈:假设一位职工的工资是1500元ღ◈◈,按原扣税标准应缴个人所得税45元ღ◈◈。但是ღ◈◈,企业用于计算申报的人工成本ღ◈◈,在征收中税务部门投入的审核工作的人工成本ღ◈◈,稽查工作的人工成本都是相当高的ღ◈◈。另外各项纸张等杂费的支出也相当可观ღ◈◈,单是打印一份税单ღ◈◈,当前使用的碳写复印纸税单成本在1.5元至2.5元之间ღ◈◈。其他的纸张成本还未计算在内ღ◈◈。如果从投入和产出比来看ღ◈◈,国家对这部分低薪者征税并不划算ღ◈◈。(3)由于各地对个税均有一些地方的调整ღ◈◈,如果中央不主动作出新的规定必将削弱法律的权威和中央的权威ღ◈◈。
二ღ◈◈、如果提高扣减额ღ◈◈,要提高到多少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ღ◈◈,并不是越高越好ღ◈◈。这当中有个度的问题ღ◈◈。提高起征点的初衷是让低收入阶层减少税负ღ◈◈。但是ღ◈◈,从每个个体来看ღ◈◈,实际上高收入者由于适用的税率高他从税改中获得的税收减少数量上是要高于低收入者的ღ◈◈。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比较ღ◈◈:如果扣减额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ღ◈◈,一名月收入两千元的职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45元左右ღ◈◈;另外一名月收入在20000元的职工可以实际减少个税140元左右ღ◈◈。而国家的税收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对低收入者的补贴ღ◈◈,如果税收改革过于激进伤害到了国家财政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能力ღ◈◈,那么实际上低收入阶层会成为税收改革的牺牲者ღ◈◈。所以ღ◈◈,改革的度就是不影响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ღ◈◈。
那么国家财政有没有支付能力?根据有关报道ღ◈◈,从原先800元的起征点到议案中提议的起征点1500元ღ◈◈,有个初步的测算ღ◈◈: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会减少200亿左右ღ◈◈。这个数据对总盘子超过1700亿的个人所得税来看影响不大ღ◈◈,所以应该有一定的支付能力ღ◈◈。从公开的统计数据来看ღ◈◈,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来自广州ღ◈◈、深圳ღ◈◈、北京等等经济发达地区ღ◈◈,而这些地区实际上早就将个人所得税的扣减额提高到了1200ღ◈◈、1500甚至更高ღ◈◈。如果最终方案定在1500元ღ◈◈,实际上对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最高的广东省而言ღ◈◈,不是减税而可能是增税ღ◈◈。
如果按1500元的方案执行ღ◈◈,实际的税收收入影响可能会低于200亿的测算数据ღ◈◈。但1500元这方案执行中有一个棘手的问题ღ◈◈,如何让广东省现在1600元的扣减金额降下来ღ◈◈。硬要纳税人提高税负是很危险的一个决定ღ◈◈。如果广东不降ღ◈◈,那么只有两个选择ღ◈◈:要么扣减额提高到1600元ღ◈◈,要么允许各省市上下浮动ღ◈◈。扣减额提高到1600元方案是不是可行?应该可行ღ◈◈!上文分析过1500元的方案对国家财政而言是比较稳妥的方案ღ◈◈,完全可以再提高一点ღ◈◈。允许各省市上下浮动方案则是弊大于利ღ◈◈。
实际上这混淆了一个基本的概念ღ◈◈,到底是谁服务谁?如果看一下税收成本的调查ღ◈◈,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的税收征收成本大于税收收入的地区都是在欠发达地区ღ◈◈。如果我们的政策是为了维持这一现象的存ღ◈◈。家居用品ღ◈◈!申博太阳城官网ღ◈◈!申博太阳城ღ◈◈,申博体育ღ◈◈,